首页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2022年) 第四章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 第二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 第二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 第二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 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第三十条 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 派驻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