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202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
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
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
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
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
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
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
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
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