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
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
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
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
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
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
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
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
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
联系开展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