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