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