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 第六章 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检举控告情况进行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