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 第五章 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