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交办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

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

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

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的;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