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 第四章 检查督办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检查督办 第二十二条 对交办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 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 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 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的;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