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收购,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