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糖料收购合同 第十四条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糖料收购合同 第十四条 制糖企业在划定的糖料区内与糖料生产者按照平等、自愿、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签订糖料收购合同。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合同签订的组织工作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糖料收购合同应当在糖料种植前签订。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