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202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通过科目转换、抵免规则通过的考试科目,视同通过相应级别相应科目考试。
2017年及之前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水平测试与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科目转换规则,由中国精算师协会拟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后公布实施。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与境外精算师资格考试科目的抵免规则及其他抵免规则由中国精算师协会拟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后公布实施。
2017年及之前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水平测试与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科目转换规则,由中国精算师协会拟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后公布实施。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与境外精算师资格考试科目的抵免规则及其他抵免规则由中国精算师协会拟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