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2023年) 第四章 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登记 第十八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中国精算师协会制定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办法,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后,由中国精算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按照要求定期完成相应的精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险精算行业规章制度及精算师职业道德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精算师协会取消登记并向社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