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五章 精神药品的使用 第十六条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精神药品的使用 第十六条 精神药品的处方必须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精神药品的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对精神药品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涂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