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五章 精神药品的使用 第十五条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十五条 第五章 精神药品的使用 第十五条 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