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四章 精神药品的运输 第十三条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精神药品的运输 第十三条 运输单位承运精神药品,必须加强管理,及时运输,缩短在车站、码头、机场存放时间。铁路运输不得使用敞车,水路运输不得配装倔面,公路运输应当苫盖严密,捆扎牢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