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三章 精神药品的供应 第九条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九条 第三章 精神药品的供应 第九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供应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的计划,综合平衡后与生产计划一并下达。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供应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联合下达。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