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经营单位统一调拨或者收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县以上卫生行政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