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二、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二、 二、 粮食风险基金筹措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政策应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 (二) 中央财政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补助款,按季均衡拨付,每个季度的补助资金要在本季度的第一个月底之前拨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 (三) 地方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要按季均衡到位,并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底之前拨付到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地(市)、县(市)级财政应负担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由省级… (四) 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不得抵顶下年度应到位的配套资金。地方各级财政不得减少下年度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安排。 (五)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抵顶地方财政应到位的配套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六) 对地方财政特别困难的部分粮食主产区,在当年安排的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高于上年的前提下,对确实无法足额到位的缺口部分,继续实行经批准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办法。在每年…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