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九、

九、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监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