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八、 罚则 (四)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四) 八、 罚则 (四) 在对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借口,将企业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抽回或挪用,根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没收违纪所得,上交中央金库,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引用法条 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8)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