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粮食企业对库存监测结果有异议且有充分理由的,可以自收到监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具体组织实施监测工作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并充分说明理由。
收到复检申请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复检的,如本次检验结果与相关粮食质量档案数据差异较大等,应当委托省级及以上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必要时可重新采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作为最终库存监测结果。
收到复检申请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复检的,如本次检验结果与相关粮食质量档案数据差异较大等,应当委托省级及以上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必要时可重新采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作为最终库存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