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意见、建议和举报,应当按照职责和程序及时研究、处理。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对人,按程序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或者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