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应当包含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情况,记录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经营者增加抽查频次。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