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收购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单收、单储、单销,采取在收购码单、包装、库存货位卡上明确标识等措施,强化全流程闭环管理。

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进行单收、单储,应当通过单独仓廒、物理隔断等措施进行,确保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