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粮食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