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