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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十条 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突出精简、高效、实用,以适当方式对本省(区、市)商品粮和地方事权粮食经营台账内容的样式提供指导参考。 第十一条 粮食经营台账登记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与原始凭证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保持一致,不得伪造、篡改、损毁。 第十二条 粮食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汇总整理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原始凭证,记录台账。月度内没有发生业务的,月度末结转上月末相关指标数据。 第十三条 鼓励粮食经营主体通过信息化方式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如粮食经营主体会计账簿等相关账册涵盖本办法列明的粮食经营台账内容,或所用电子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查询到相关内容,可…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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