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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或最近一次采购成本计算;涉及数量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六条 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的收购、储存及上述环节的运输,政策性购销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3号令)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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