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九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