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抽样取证。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调查期间,被调查对象及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