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立案调查 第十七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 第十七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