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