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