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