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