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等部门监督其限期整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