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十五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十五条 粉煤灰建材产品和利用粉煤灰或制品建造的道路、港口、桥涵、大坝及其他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质量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依法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