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十三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十三条 在堆场(库)提取粉煤灰,产灰单位应与用灰单位签订取灰安全及环保协议,产灰单位应对用灰单位从指定地点装运未经加工的粉煤灰(包括从湿排灰堆场(库)取灰点、电厂储装运设施中取原灰)提供装载方便,并维护灰场和生产现场的安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