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八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标准,组织开展粉煤灰清洁高效利用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示范,推动粉煤灰在建筑、建材、化工等更多领域的广泛应用。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