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人口普查应当划分普查区和调查小区。

农村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普查区,市、镇以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普查区。

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担负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调查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