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口普查采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的办法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加人口普查,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