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人口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价和分析研究,编制人口普查报告书,分别报送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