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上述人员经过短期训练并测试合格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人口普查机构联合发给证件。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入户普查登记时,必须佩带证件,方可进行工作。

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