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五章 人口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人口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保证被选调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在本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不变。县、市人民政府在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工作期间适当给予补贴。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