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四章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复查工作完成后,全国抽取0.15‰的人口进行事后质量抽查。事后质量抽查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抽查人员不得在原来参加普查的普查区进行质量抽查工作。质量抽查工作在2000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事后质量抽查结果只作为评价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依据,不用于评价地方人口普查的工作质量。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