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四章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复查工作在2000年11月15日以前完成。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