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四章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