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宣传和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宣传和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应当对调查小区的人口状况进行摸底工作,明确普查登记的职责范围、绘制调查小区地图、编制调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