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宣传和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宣传和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在各级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国家有关户口管理的其他规定,进行户口整顿。户口整顿应当查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数量,有关资料提交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