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79年) 七、

七、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